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月16日
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2001年1月5日)
为有效整治我省道路客货运输中存在的营运车辆增长过快,实载率下降,运力、能源浪费;部分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客运客车和货车超载严重;一些路段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超标准、超项目收费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尽可能减轻旅客和经营者的负担的原则,针对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为经营者创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力争使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我省道路客货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审核经营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对长途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零担运输车辆、集装箱运输车辆、运输服务业业主和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审验,对于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运管部门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限期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逾期未办的,由运管部门按其自动放弃经营资格处理,收回《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对已领取《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逐步规范,引导其进行登记注册后,开展经营活动;对既未领取《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又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由运管、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结合审验,要进一步核定经营范围,严格运输分工,促进运输车辆以及设备设施提档升级。
(二)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要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清理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无证无牌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客运宰客、甩客的非法营运行为;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争抢货源、欺行霸市的行为;占道修车、居民院内修车的行为;经营业户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尤其对客运站要实行车进站,人归点,严禁站外停车揽客;货运空车配货、信息服务部进入由交通部门指定的货运场站经营,严禁站外经营。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应结合实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要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对违法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运输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营运客车驾驶员、乘务员,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二是加强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358-1997)和《道路运输机动车辆运行技术条件》(DB23/417-95)要求的车辆,要坚决停运;三是在客运站全面建立安检站,做到对进站始发车辆每日进行例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消除安全隐患;四是严厉处罚客货混载、越载行为,对客货混载、超员20%以上、超载货物30%以上和私自更改设施的车辆,除公安交警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的处罚外,运输管理部门还要强制分流、卸载,分流卸载费用由超载的经营者承担,更改设施的要恢复原貌;五是客运站、客运车辆要坚决执行“三品”检查制度,严禁危险品进站、上车;六是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要相互配合,对车匪路霸、赌博行骗等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全面落实省安全办、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做好营运车辆的安全工作。
(四)规范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设施,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要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二是逐步改善车辆结构,通过更新改造,提高营运车辆的乘座舒适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三是客运站、货运站、营运车辆要按有关要求配齐各种服务设施,长途客车的方向牌、票价表、灭火器、苫布必须齐全、有效,擅自加长加宽行李架、私加货仓、私改卧铺,零担货车内私加座椅、卧铺的必须限期纠正。
(五)清理不合理收费行为,减轻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经济负担。一是立即停止客运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二是客运站的不合理收费要立即停止,如厕所收费等;三是立即停止配载专线及零担线路收取线路使用费;四是重点整顿利用《道路货物运单》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五是要解决从事配载专线及零担组货服务费收取过高的问题。
(六)加快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运。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加快道路客货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抓紧制定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经营者经营行为、行政执法的规定,将道路客货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货运输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七)加强宏观调控,建立规范、优质、有序、高效的运输市场网络。各级交通部门要运用运输质量招投标法和确定运力发展总量等办法切实搞好运力发展的宏观调控,防止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浪费,制止恶性竞争。要进一步搞好哈尔滨公路主枢纽系统、区域中心城市和县镇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为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应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三、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工作的步骤
(一)宣传动员、摸底调查阶段(2001年2月1日至2001年2月末)。主要是对照本地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实际,查找出本地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地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利用各种宣传工作,充分宣传本次活动的目的、意义、方法,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同和共识及广泛支持和参与。
(二)清理整顿实施阶段(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6月末)。按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逐项逐条予以落实。
(三)检查、总结、验收阶段(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末)。7月1日至15日为各地自检自查阶段,各地开展自检自查,并写出总结。7月16日至31日,省里将组织人员赴各地检查验收,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的各项准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并加强对地市县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省交通厅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地、市、县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详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具体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地要向经营者和社会广泛宣传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经营者的配合,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三)搞好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行署、市政府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对各地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情况汇总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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