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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2001]18号
  • 【发布日期】2001-03-20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01〕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粤府〔1994〕64号)第二条第(三)点“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在职干部职工1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500元的,退休干部职工1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400元的,所超部分年终由单位核报”的规定。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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