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实施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实施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在今年2月28日批准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这是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对解决南疆水资源问题,改善和恢复塔里木河流域乃至全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发展我区经济、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自治区环保局《实施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实施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环保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是以水资源、环境问题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为了在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保护现有生态环境,并确保塔河流域经过治理后,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使塔里木河干流上、中游天然植被有所改善,下游生态环境得到合理恢复,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最终目的。为此,特提出塔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一、塔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的方针,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是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首要工程,是遏制流域内生态恶化趋势,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工程,一定要管好做好。工程要以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为根本,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环境管理。对已确定的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正常管理,所有项目法人单位在做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及时申报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分类进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履行环境管理手续的项目,计委不予批准开工,财政不予安排投资。
三、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要充分考虑现有自然资源存在的状况,要按照国家生态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主要建设范围和主要建设任务,尽可能避开生态敏感区和重点生态保护区。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中必要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投资,要按照环评提出的保护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不能任意扩大项目,压缩投资。各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工程建设的意义,杜绝野蛮施工,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在道路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及植被生长良好区域内施工时,应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特殊的保护措施,尽量避免破坏自然植被。在施工完毕后,应尽快全部予以恢复和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为植被生长创造条件。
五、在实施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施工人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各施工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测职责,设立专门监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布设监测点位,积极开展塔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支持工程项目的实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提出环保建议,充分发挥环境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共同完成五年治理目标。
八、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破坏生态环境,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者,要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为切实加强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地要强化对环保部门的领导,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使其认真履行好职责,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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