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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3]1604号
  • 【发布日期】2003-09-25
  • 【生效日期】2003-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160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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