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制度的通知
(粤府[1994]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颁布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拟定工作目前正在加紧进行。为加快此项工作的进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先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含干部、工人)个人缴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8月1日起,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和军队驻粤单位)的工作人员,均须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养老专户。
二、缴费标准,每月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缴。今后的缴费比例,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个人养老专户积累的需要而相应调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统一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该项业务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办理。原已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仍按原办法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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