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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1]64号
  • 【发布日期】2001-06-14
  • 【生效日期】2001-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意见
(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1年5月28日)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统计管理条例》),积极推进依法统计,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在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查处不力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不实的统计数据集中反映了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数谋私等腐败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最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两办通知”的指示精神,决定于今年5月至8月份,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 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统计执法大检查对制止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惩处统计违法者,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 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统计法》、“两办通知”和《统计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大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的对象。
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与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组织。
(二)检查的内容。
1.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4)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5)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6)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2.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主要统计指标。主要检查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重点指标。

二、工作步骤
大检查工作从6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初至7月上旬)。
1.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于6月4日联合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召开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全省大检查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2.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组织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材料,深入宣传《 统计法》、“两办通知”和《统计管理条例》精神,宣传在统计上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 统计法》、“两办通知”和《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
4.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照《 统计法》、“两办通知”和《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
5.县以上统计、监察、司法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联合或分别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中旬至7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各地、各部门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进行周密安排,制定有力可行的方案,搞好重点抽查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抽查50个左右的单位(部门抽查单位数自行确定),以保证大检查的质量。
各地、各部门的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切实有效的检查方式,努力排除来自各方面对大检查工作的干扰。对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地方,上级大检查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抽查。
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由省、地(州、市)监察、司法、统计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地(州、市)、县(市、区)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地、各部门要将大检查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省大检查领导小组。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中旬)。
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1.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法违纪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法违纪责任人予以处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为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对于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 统计法制观念。
4.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并于8月25日前将总结报送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为:(1)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2)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3)统计基础工作情况;(4)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 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远海同志任组长的“贵州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还将共同组织督查组,于6、7月份赴各地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地(州、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中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大检查工作。属省直有关部门垂直领导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贵州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远海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郝嘉伍 (省统计局局长)
张贵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
武鸿麟 (省监察厅副厅长)
邹 杨 (省司法厅副厅长)
季 林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罗福泽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卢庆祥 (省司法厅法规仲裁处处长)
林登富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行处处长)
李 青 (省统计局执法大队副队长)
武红卫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助理调研员)
刘 红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851)-5285742、5285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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