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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19号
  • 【发布日期】2003-04-16
  • 【生效日期】2003-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部署,现就在全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自199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以来,区县政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的越权定价行为,超越定价权限出台价格和收费的管理文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自4月20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时间为4月20日至5月8日。市和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要对照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进行自查,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区县物价局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汇总阶段。时间为5月9日至5月15日。市和区县物价局负责汇总本级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区县物价局要对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市物价局。

(三)重点复查阶段。时间为5月16日至6月30日。市和区县物价局都应设立越权定价专项治理工作复查小组,分别负责对本级各有关单位自查情况的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各区县物价局要以普查与重点复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越权定价行为予以治理,对涉及越权定价的价格和收费文件提出认定的依据、事实,形成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市物价局。在此基础上,市物价局还将对各区县物价局的复查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原国家计委要求的认定程序,对清理出来的越权定价文件予以确认,形成最终结论。

(四)整改和总结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市或区县物价局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区县物价局要向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的,区县物价局要向市物价局报告,由市物价局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市物价局。

三、专项治理组织形式

(一)市物价局成立天津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按照天津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好本区县、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促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紧迫性。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坚决纠正各种越权定价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不得推诿、拒绝。对抵制开展专项治理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三)各区、县物价局要坚持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准确把握价格和收费政策界限,提高专项治理水平。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各区、县物价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抓住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规章制度,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定价工作的建议。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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