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四十七号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四十七号文件的通知
(湘政发〔1983〕55号1983年7月6日)
国务院《 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83〕47号文件)已经印发给各地各部门,为了妥善做好城市交通管理的接交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城市交通的管理范围。城市交通管理的范围,既包括市区,也包括郊区。长沙市的郊区范围,以现在郊区的行政区划为准。湘潭、衡阳、岳阳市的郊区范围,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定的为准。城市交通管理分工的内容只限于车辆管理,其他交通管理工作,一律维持原状不变。如养路费的收取,郊区公路的养护等,继续由交通部门负责。长沙、湘潭、衡阳、岳阳市所属县的交通管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市交通管理机构和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长沙、湘潭、衡阳、岳阳市公安部门接受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后,在市公安局设立车辆管理所。所需人员编制,由公安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提出计划,报省编委审批;所需技术力量,交通部门应给予支援。车辆管理所的办公用地和设施、设备、考场等,交通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凡市里已有考场的,不要搞重复建设,原有考场产权不变,由交通、公安两家协商,统一安排使用。
三、关于交通管理分工的实行日期。鉴于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希各地抓紧进行交接,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保证按期实施。
省人民政府要求公安、交通部门顾全大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以达到交通管理分工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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