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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规范 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41号
  • 【发布日期】2001-07-09
  • 【生效日期】2001-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规范 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规范
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七月)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省内外一些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必须引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精神,保证我省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规范企业破产、兼并、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的政策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指导企业改革工作,正确处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在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

二、严格规范企业依法破产程序,对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需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企业,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由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企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破产预案并主动向债权银行征求意见,不得违规干预破产清算工作。

三、凡分离改制的企业,要按比例合理承担银行债权,改制方案要征得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后方可操作。企业间的兼并必须承债兼并,不得悬空金融债权。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的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促使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建立有序的银企信用关系,支持和配合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共同为青海大开发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破产、兼并、改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8月底前,将检查清理的情况专题报告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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