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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113号
  • 【发布日期】2003-09-08
  • 【生效日期】2003-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

(闽政办[2003]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改制步伐

现有投资运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改制工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支付运营费用之外的财政补贴。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进行工程扩建时,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衔接,可由现有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组建独立的企业法人负责扩建工程的融资和建设;或引入投资企业合作设立新的股份制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由中标人购买已建部分并投资建设扩建工程。

现有的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凡未按《公司法》要求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产业化招投标。

二、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和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制度

各地政府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在优先保证支付投资企业运营费用的前提下,可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配套的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权在质押期间,不得重复质押以获取贷款。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必须报上一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质押贷款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物价、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污水、垃圾处理投资企业与政府或其委托单位签订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运营合同,获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后,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须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权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转让。

三、进一步简化污水、垃圾处理厂的项目审批程序

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社会招商,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向社会招标的必备条件。污水、垃圾处理厂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企业后,由中标人和其技术支持单位履行后续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企业在进行各项报批工作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协助,审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

污水处理产业化项目配套管网工程可单独立项报批,其报批手续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并确保污水管网先行建成或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成。

四、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招标工作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招标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由经济、技术专家和招标人选派的评委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均不得少于1/3,招标人选派的评委不得超过1/3。中标后的合同谈判不得与招标条件有实质性背离。投标企业少于3家的,可直接进行谈判招商,但谈判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运营费用)必须依据原招标文件设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投标。

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的运营费用由运行成本、折旧和投资回报构成。折旧提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回报原则上不低于同期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利率。

污水、垃圾处理工艺应采用建设部、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颁发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推荐的工艺系列。

实行产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其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当地建设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每月必须向当地建设部门报送工程监理情况,由建设部门从当地政府财政资金中,依据监理情况拨付监理费用。

五、建立特许经营保证金制度

获得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建设资格的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招标人确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投资的5%。保证金在污水、垃圾处理厂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获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承包经营权的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招标人确定,但不得高于年运营成本的10%。保证金在承包经营期满后返还给经营企业。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单方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加大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扶持力度

为减轻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压力,城市垃圾处理厂实行产业化改革后,根据现行法规暂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其所得税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02〕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填埋气体发电厂,进一步提高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程度,对利用垃圾处理发电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符合上网条件的,按初步设计测算的电量优先上网,具体电价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可实行银行直接划拨,由当地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自备水源的用水性质核定排水量,按量计收。具体办法由当地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独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合作建设、运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其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各地政府以污水、垃圾处理厂项目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包括国债资金等),以及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可作为当地政府投资污水、垃圾处理厂的股份与投资企业进行合资合作。

为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的产业化步伐,省政府有关垃圾处理产业化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企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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