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桂政发〔1990〕112号1990年11月2日)
随着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多。为加强我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现就我区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中外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中外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经常了解、考核中外合营企业管理人员执行政策及工作情况,负责协调解决合营企业存在的问题,起到指导、帮助和监督的作用。
2、中外合营企业生产产品,凡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并有上调任务的,其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应纳入年度物资供应计划,按有关规定供应;未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的,按现行的物资、原材料供应渠道组织供应。
3、对中外合营企业合同中允许内销产品的销售工作应纳入国内展销和订货活动计划。
4、帮助和协调解决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其他需要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
二、中外合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的各行业主管厅、局。其职责是:
1、对本行业的中外合营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均负有行业指导、监督的责任。
2、要把本行业的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物资、原材料的供应,视不同情况纳入计划供应或组织供应。
3、中外合营企业合同允许内销产品的销售工作,应纳入行业系统的展销和订货活动计划。
4、协调解决中外合营企业其他涉及行业管理的问题。
三、自治区各级经济委员会的职责是:
1、牵头协调解决工业(含其他行业中的工业企业)、交通、财贸系统的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检查、督促工交、财贸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营企业管理的工作情况,牵头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3、协调指导中外合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工作。
4、要把中外合营企业的用电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统一安排。
5、组织对中外合营企业作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考核评定及确定工作。
四、自治区各级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是:
1、检查中外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合同纠纷问题。
2、组织中外合营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涉外经济法规和涉外贸易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3、办理申报、核发中外合营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和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工作。
4、负责对中外合营企业作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审核确认及发证工作。
5、审批中外合营企业举办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办理申报、核发有关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批文、批准证书等项工作。
6、了解、汇总中外合营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五、自治区各级经济开放办公室(包括对外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检查、督促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涉外经济工作中部门之间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自治区各级计委、科委、物资、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工商管理、海关、商检、银行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各地、市、县可参照本文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营企业的职责。
八、外商独资企业由各级经贸委配合指导,归口行业管理。有关事宜参照本文精神办理。
自治区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的职责,切实负起对中外合营企业的责任。根据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采用有别于管理国营企业的方法,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中外合营企业以指导、检查、监督和服务,积极主动关心中外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工作,尊重企业的自主权,积极创造条件为中外合营企业排尤解难。
以上望各地各部门按此通知认真试行,并结合实际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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