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1)34号
- 【发布日期】2001-01-0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关于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关于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我区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1998年冬季前入伍的义务兵;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其中士官服役期不满十年退出现役的按义务兵接收安置;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档案中凡有缺少、伪造和涂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不予接收。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2000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2001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接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盟市下达转业士官安置任务、转送档案。从3月份开始,各项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7月份基本完成城镇安置任务,10月份全部完成任务并汇总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安置工作。
三、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区要针对兵役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系实际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针对不同的安置对象进行经济形势、法律知识、安置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更新择业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教育他们保持人民军队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困难,听从组织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工作,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当地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工作,组织退役士兵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使他们尽快适应从部队到地方的环境转变,愉快地投身到地方经济建设中来。
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安置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地方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承担安置退役士兵责任和义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
(二)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引进竞争机制,以适应接收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同级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每人3至5万元的标准支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欠发达地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适当扩大易地安置的范围。在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用人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并安置适当的工作,非本人原因,不可随意辞退。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允许其保留3年的安置权;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谋职业且不保留安置权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人员分流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凡适合退役士兵的岗位和工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条管”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安置机构的安置计划,并尽快分解到所属单位。未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中央和自治区“条管”单位,由当地政府直接下达安置任务,这些单位应及时申请进人指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
(七)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和高、中等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工作。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委托教育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发放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0年冬季的退伍义务兵和2001年春季的转业士官。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时间为:退伍义务兵从2001年3月份开始,7月份结束;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最多不超过3个月。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按期如数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为了减少发放生活补助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压力,各地要加快安置进度,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任务。具体的发放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部门为退役士兵办理分配工作介绍信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安排上岗、发给工资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十)继续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发使用农村牧区军地两用人才的精神。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尽快使这项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鼓励退役士兵中军地两用人才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各级政府要提供优惠政策,重点予以帮助和扶持。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有计划地培养和使用。各有关单位在农村牧区招聘人员时,要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对回乡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对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工作负全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齐抓共管、主动配合。各地区、各相关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职工下岗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凡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和年度文明先进单位。各级地方财政要从当地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列入预算,按时划拨,保证安置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人民军队在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充分激发社会各界的拥军热情,为安置退役士兵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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