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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保险行业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自律规则
  • 【发布单位】816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9-13
  • 【生效日期】2001-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保险行业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自律规则

河南省保险行业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自律规则

(试行)
(2001年9月13日)

为加强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个人保险代理行为,维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正当权益,促进河南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的各项法规。凡在执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均要做到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挂靠做业务拿佣金。对无证上岗者,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有权予以查禁。

第二条 凡各公司录用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均需将人员情况报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备案(身份证号、业务号),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资格管理、执业管理及终止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定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即不能同时为另一家保险公司代理同类保险业务。严禁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回佣行为。

第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享有转司权,但须经本人申请,转出公司、转入公司及保险行业协会同意(开具“四联单”--转出公司、转入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本人各一联)。各公司要尊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转司权,对符合行业规定可开具“四联单”转司的,转出公司不得扣压、拒绝和拖延。

第五条 各公司要定期(每月5月前)向协会上报开除和除名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人员名单,并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通报各公司。凡被某公司开除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其他公司不得再录用。凡属于自动解约或未达到某公司考核标准而予以除名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自其自动解约或除名之日起满半年后,其他公司方可录用;录用后,若再行解约或除名,未满一年,其他公司不得录用(履行正常程序转司的个人代理人除外)。

第六条 各公司不得安排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做业务而专职从事招聘代理人的工作;为防止以许诺职务、高薪等为增员手段,转入公司对所有的持“四联单”的代理人,只能以相应级别转司。

第七条 各公司要对增员的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贬低、中伤其他公司。

第八条 各公司的增员要建立在招聘新人、培养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素质的代理人基础上,严禁发生下列不正当增员行为:
1、许诺报名费、培训费可以退还,不收或变相不收保证金,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他公司正常增加。
2、许诺招揽若干名代理人后即可给予高薪、高职及高福利等。
3、公司中任何人唆使、暗示转司代理人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代理人转司的。
4、在考场场地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采取各种形式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游说、宣传活动。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公司或有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1、书面检查,立即改正。
2、通报全省保险系统。
3、停止若干期代理人的招聘活动。
4、解除代理合同,收缴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

第十条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公开电话,接受保户对保险个人代理人违反行为准则、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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