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 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
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二日川办发〔2001〕6号)
省计生委《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是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省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省政府目标办将会同省计生委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计生委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生殖健康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提出的一个重要的健康概念。分阶段实施、人人享有生殖保健,是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提出的行动目标,也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认真做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现就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实际,确定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目标如下:
(一)2005年,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达到100%,五期教育面大于90%,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大于80%,出生与人流比小于1:0.35,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监测率大于80%,育龄妇女常见生殖道感染患病率小于5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小于0.75‰,遗传病咨询面大于80%。
(二)2010年,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达到100%,五期教育面大于95%,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大于80%,出生与人流比小于1:0.30,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监测率大于80%,育龄妇女常见生殖道感染患病率小于4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小于0.7‰,遗传病咨询面大于90%。
(三)2015年,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达到100%,五期教育面大于98%,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大于80%,出生与人流比小于1:0.25,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监测率大于80%,育龄妇女常见生殖道感染患病率小于3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小于0.6‰,遗传病咨询面大于95%。
二、内容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殖保健知识、避孕节育知识,增强育龄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以普查普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为切入点,广泛开展生殖保健服务;紧紧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遗传病筛查、孕产期保健、妇女贫血防治、未婚妇女生殖健康、减少刮宫引产、性传播疾病防治、性功能障碍诊治、生殖器肿瘤防治等生殖保健服务;积极推进男性参与计划生育,开展相关的男性育龄人群的生殖保健服务。
三、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领导,将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职责负责生殖保健的技术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展生殖保健服务,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本地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的技术服务工作。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服务项目,又要稳妥进行,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切忌一刀切和生搬硬套,保证生殖保健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三)健全网络,完善功能。要为育龄人群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做好开展生殖保健服务的知识培训、技术培训工作。要加大投入,使房屋和设备条件满足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需要。
(四)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开展生殖保健服务,要科学规范,认真组织,有序运作。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要做到操作规范、登记建档、正规治疗、追踪服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