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我省是雷电灾害频繁的省份之一。近几年来,全省高层建筑、弱电设备因雷灾引起的事故逐年增多,特别是汛期因雷电致使人员伤亡的事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各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公安消防、林业、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预防雷电,减少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凡大型共用建筑、住宅区、工业园区,特别是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品仓库、气站、油库、露天堆场、电力、化工、通信、医疗、电视广播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金融、保险、交通管理系统、中央空调系统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避雷设施或防静电保护设施。各类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以及建(构)筑物内的防雷设施和防静电保护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对防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防雷设计规范》。防雷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对防雷建(构)筑物、弱电系统和易燃易爆等雷击概率高的场所的防雷设计、施工和验收,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防雷设施未经审查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防雷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三、实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制度。对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所涉及的防雷设施和静电保护设施,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的防雷设施,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在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定期组织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检测合格的单位,发给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要督促限期整改。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逾期不整改而造成雷击火灾、爆炸,致使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将追究直接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防雷产品质量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应加强防雷产品的质量管理,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对防雷产品实施准生产证制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省防雷减灾管理机构监制实施。经销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审查核发的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经销防雷产品。凡因使用无许可证的防雷产品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当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报告灾情。各级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查、鉴定雷击灾情,认真分析雷电灾害发生的原因,提出防雷减灾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省防雷减灾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办法,促使全省防雷减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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