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78号
  • 【发布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01-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基本单位普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摸清本市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对于搞好城市规划、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基本单位普查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要求,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已经开展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并尽快成立相应机构,选调人员,落实经费,迅速开展工作,把普查工作抓深、抓细、抓实。

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进网络互联和资源共享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的调查,涉及全市各个单位,情况复杂,技术难度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相应对口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工商、质量监督、民政、编办等部门要积极提供注册登记单位名录,以便于清查与校对;对普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逐一解决。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对拒绝登记或提供不真实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要加大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研究与开发的力度,切实解决各职能部门对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不一致的问题;要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加快实现网上互联,资源共享,逐步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建设数字北京提供基础信息。

四、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周密计划,统筹安排,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动员被调查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 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认真搞好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改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与信息交流和共享

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组成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民政部、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

通过这次基本单位普查,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并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作为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普查所需的经费,要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确保到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