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 我区当前劳动就业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
我区当前劳动就业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92〕20号1992年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我区当前劳动就业有关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劳动就业工作,办了许多实事,稳定了全区就业局势,一九九一年年末待业率有所降低。但是,当前安排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困难不少。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桂政发〔1990〕113号),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关于我区当前劳动就业有关问题的报告
一九九一年全区共安置待业人员十五万二千八百人,超额27.4%完成了安置任务,其中净安置人数达到十二万二千人,超额27%完成了任务,当年待业人员总数有57%得到了安置,待业率下降到3.25%就业训练结业人数达到十四万二千人,培训就业率超过了70%;劳服企业已有一千九百多户,年末从业人员超过七万人,年经济收入十亿多元,利税近亿元;收缴待业保险金一千六百七十五万元,待业职工再就业率接近60%。
但是,劳动就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常抓不懈。到“八五”末期要实现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待业率控制在3%左右的目标,问题还很多,困难比较大。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新投产企业不多,加上一些企业不景气,吸纳劳动力有限;二是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劳动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尚未全部到位,尤其是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一些具体政策较难落实;三是待业率高的特困地区、厂矿,就业难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四是就业经费不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信贷资金尚未落实;五是待业人员择业意识超前,结构性待业的现象更加突出;六是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进城镇,加剧了城镇就业的压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对当地一九九一年劳动就业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任务是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是否到位?要发挥各级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动员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解决好各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劳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金融部门对符合国家就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又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急需的流动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优先照顾。年贷款利率应按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适当下浮,下浮部分利率按照桂政发〔1990〕113号文件规定,由当地财政贴息解决。
三、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全民单位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创造条件,发挥它在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全民单位投入的资金、设备、物资、场地,在明确国有资产、界定清楚、有偿使用的前提下,应允许、支持全民单位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四、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确定为自治区就业难点的,可以采取比一般地方更为优惠的政策。建议:(1)凡一九九0年年末待业率在5%以上的县,其兴办的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劳动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对各类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2)自治区属各市因苦、累、脏或繁重体力劳动需要招工而在当地招不到的,应尽量转移到就业难点去招;(3)乡镇企业应当接纳乡镇的待业人员就业;(4)对老、少、边、山、穷地区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开办初期免交管理费一年;(5)凡有条件的矿区要发动农转非的待业人员从事集体或以户经营的种养业。
五、要尽快解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物资供应的立户问题。计划和各物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要纳入计划,统筹分配供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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