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防洪业务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防洪业务分工的通知
(陕政发〔2000〕10号2000年3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省政府决定,全省城市防洪业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做好移交工作,进一步强化城市防洪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 城市防洪业务分工调整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局部暴雨引发的城市山洪、河洪的防治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内涝防治工作,包括防治内涝工程规划、排涝除险以及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健全城市防洪责任制。 城市防洪工作继续实行市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防洪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城市政府要加强对城市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机构改革中应充实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办事机构的力量,认真落实各部门、各单位防汛责任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巩固、提高城市防洪能力。
三、建立稳定的城市防洪投入机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增加地方财政投入,把城市防洪工程岁修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98〕68号),保证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100万元城市防汛资金,留建设厅重点用于县城排积工程建设补助。以后省上在安排新增支农资金时将逐年增加防汛投入,以解决城市防洪经费不足问题。
四、抓紧做好移交工作。各城市政府要搞好组织协调,组织水利、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认真搞好城市防汛资产的鉴定核查。凡城市江河的堤防、护岸控导工程、堤内外护堤地和穿堤的水闸、涵管、泵站、道口等建筑物及管理、测量、洪水预报、通信等防洪工程附属设施,均属城市防汛国有资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务必在汛期之前把所有城市防汛国有资产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和档案移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确保城市防洪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城市防洪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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