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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31号
  • 【发布日期】2001-08-06
  • 【生效日期】2001-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辽政发〔200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下岗分流、重新就业,以及我省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使城乡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中小学生的后顾之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设立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贫困和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城市特困生交费问题,帮助因交不起学杂费和书费而难以上学的贫困学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了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需要,设立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教育和城市下岗职工的关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地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推进和支持教育改革,保持大局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筹措,配套使用,设专户存储。省政府每年拨款1000万元,各市、县(市)按不低于省拨标准落实配套资金;从全省扶贫捐款中,按10%的比例预留;从各市、县(市)重点高中的自费生、借读生学费中调剂5%。以上预计可筹措资金3000万元,绝大多数贫困学生可以得到资助。

三、各级政府要管好、用好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切实控制辍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审批、发放工作。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发现截留或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四、各级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筹措和发放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对全社会和广大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建设家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振兴辽宁而共同奋斗。
附件: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6日
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政府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解决贫困和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城市特困生辍学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政府配套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省政府每年拨款1000万元,各市、县(市)按不低于省拨标准落实配套资金;从全省扶贫捐款中,按10%的比例预留;从各市、县(市)重点高中的自费生、借读生学费中调剂5%。以上预计可筹措资金3000万元,各市、县(市)要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用于解决贫困和受灾地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城市特困生辍学,解决贫困学生学杂费、书费等必要费用。

第四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解困助学原则。

第五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作为预算资金。资金安排使用由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向,综合考虑各地上报的贫困和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城市特困学生情况,进行资金分配。

第六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各地需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支持的,年初要在充分调查与论证的基础上,以市教育、财政部门名义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在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提出安排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财经纪律,接受省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停拨当年计划分配给该地区的各项教育专款,不予安排今后年度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1年中小学秋季学生入学前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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