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本市 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年审的通告
lign='center'>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本市
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年审的通告
(2001年12月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市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的企业登记、年审工作,是巩固成品油流通秩序清理整顿成果,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地域内所有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专项和零售(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申请“年审”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持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自本“通告”发布起5日内到北京市经济委员委托的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领取有关的“年审”申请表。
三、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彭庄甲58号
联系电话:63166173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001年12月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