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18号
  • 【发布日期】2003-06-27
  • 【生效日期】2003-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劳局[2003]218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由于暂时困难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缓缴审批。

二、用人单位年终不得发生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三、用人单位在年终发生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用人单位可于次年一月份继续参加医疗保险。

本通知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