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
二、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须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好帐务,使帐帐、帐物、帐款、帐表、帐证五相符,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成立所有权界定领导小组。所有权界定领导小组成立后,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所有权界定的政策和具体规定,明确所有权界定的目的、意义、任务和各种政策界限,使参加所有权界定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界限明,以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查找核对有关资料。搜集有关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所有权及变动的历史资料、各种投入。举办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认真核查有亲帐目和原始凭证,摸清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各项资金投入和变动的实际情况,为所有权界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与有关方面协商界定。当事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与有关投入或举办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逐项进行协商界定,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的所有权归属。
(四)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所有权,有关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界定文本文件”的格式由市农牧局统一印制)。
(五)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所有权界定意见并组织填制《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和《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经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评估小组审核并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后报县(市、区)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所有权界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界定工作的组织情况、界定前的所有权状况、界定后所有权变化情况及各项工作政策依据、列入“待界定资产”的有关情况等。
三、处理纠纷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产权纠纷,在进行处置时,应正确处理好集体企业、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集体企业与其他扶持举办方的关系,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集体企业与职工或其他个人的关系。
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因当事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与投入或举办方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评估小组难以继续组织协商的,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在纠纷未解决前,当事人应维持集体资产的原状。
所有权各方对县级调处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按规定已列为“待界定”的资产,在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仍按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运行。
四、加强界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支持解决,确保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圆满完成。各地从2002年3月起,先点后面,逐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并将报告送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