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79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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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管理体制、就业机制、就业导向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意见》,做好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使用好这一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措施。近几年,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从总体来说,目前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相比还远远不足,毕业生在地区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大中专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任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确保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86号)精神,省政府成立了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和人事、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参加的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人事厅。各地、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促进培养与就业的结合。要强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评估机制,用市场手段,促进教育结构的调整与改革。大中专院校要增强对就业问题的敏感度,要根据市场对人才需求的情况,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业结构调整,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扩大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招生规模。对教育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导致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加强高等专科和中专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他们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四、继续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业、用人环境。毕业生就业市场是人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宣传、贯彻《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支持、鼓励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大中专学校积极开展经常性和多种形式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发展网络人才市场。坚持需求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毕业生就业市场供需信息,加大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要规范各类单位用人行为,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毕业生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管,严禁各种以盈利为目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
五、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并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1.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主要根据基础教育教学岗位的需求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文下发,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辞退不合格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空出岗位吸纳师范专业毕业生到缺编和农村中小学任教。同时,各地中小学要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从非师范毕业生和社会上招收高素质人员,补充有关学科所需的教师。
2.继续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 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对按照人发[1999]67号文件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锻炼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录用充实到基层公务员队伍。
3.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4.积极引导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放开生源、专业、学历的限制。非国有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落户手续要进一步简便。
5.利用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就业。
6.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7.利用国外教育资源,选送一部分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国外学习,为我省培养适应加入WTO需要的外向型人才。
六、大力引进毕业研究生和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认真贯彻《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精神,敞开省门,广纳人才。对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和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由双方直接签署协议,由用人单位报相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人才储备中心,对尚未落实接收单位但属本地区高新技术行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进行储备。加强与高等学校的联系与沟通,鼓励我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到省外招聘我省需要的高学历层次毕业生。
七、进一步消除障碍,为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1.继续贯彻闽政办[1999]74号和闽政[200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毕业生落户条件。各地要为毕业生及时、便捷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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