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川府发〔1998〕86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通知》是继1997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的又一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地要对自行制定的户口管理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通知》精神的,一律废止。
二、几项具体政策
(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自1998年7月22日《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生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应当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关于放宽解决夫妻分居政策问题。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期限为准,最短年限不得少于2年。对进入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入户的,最短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
(四)关于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问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的部署,确定1至2个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水平较高,城市基础设施较完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先行组织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对省外投资企业中的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的入户问题,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者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迁往特大城市、大城市落户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前提下,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并在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负责审批。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精神,按照职能分工,研究调整有关政策。
三、完善户口审批工作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户口管理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户口政策规定审批户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正常户口审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管理制度,公开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随时注意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各地应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通知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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