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 省文化厅关于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文化 经营者管理费的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
省文化厅关于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文化
经营者管理费的报告的通知
(1994年10月8日黑政办发〔1994〕33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省文化厅《关于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文化经营者管理费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级工商、文化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切实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文化经营者管理费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全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加强了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自黑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文化管理部门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国家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到位。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增强对我省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恢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个体文化经营者的管理费。
二、为了不加重个体文化经营者的负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由原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收益额的3%降到1%收取。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收取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省文化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繁荣我省文化市场做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 龙 江 省 文 化 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