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 合理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
合理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
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四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 矿产资源法》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就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资源国策教育,增强执法力度,大力推动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逐步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的正常稳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矿业秩序
1、及时查处各种矿业纠纷和违法行为,保持矿业权持证率100%水平,严禁无证、越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2001年底前解决历史遗留的矿业纠纷,检查总结换证工作并解决换证工作中遗留问题。
2、2002年底前完成矿业开发密集区和矿业矛盾易发区的矿山企业埋设界桩或设立地面标志工作。
3、新受理的矿业权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严禁降低标准、超越权限审批等违法行为和大矿小开、随意分割资源等现象。
4、加强地质勘查、矿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决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督促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保护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1、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积极参与经贸交流活动,发布矿业权流转信息,推进矿业权的招标、拍卖、上市和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矿业权的有序流转和矿山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3、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清理已有采矿权的经济关系,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登记工作,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服务。
4、依法查处擅自转让矿业权和擅自以承包等方式将矿业权转让他人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开发利用情况,并按时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2、增强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开采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山企业的资源保护意识,使这部分矿山企业在“十五”期间资源利用水平提高3―5个百分点。
3、在矿产资源统一规划的基础上,2002年底前完成国家指定不适合规模开采的矿产地范围的划定和审批工作,逐步将相对分散开采的集体和个体采矿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实行集中管理。
4、做好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工作,对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的增量、减量和存量的评审、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对不按规定处置矿产资源储量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6、加强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认定、考核工作。“三率”指标认定、考核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山企业(重要矿种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7、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规模过小、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没有保障的小矿山实施关闭;配合有关部门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选冶厂、小炼焦厂、小水泥厂;以矿业权为纽带,通过股份制等形式,促进小矿的联合和改造。
8、2001年底前省、市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引导矿山企业依法办矿,科学开采。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2、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整治的监督管理机制。
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1、依法做好补偿费征收工作,补偿费征收面保持100%水平,补偿费征收率和入库额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
3、从2001年起,地矿部门对所有矿山企业,一律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缴纳补偿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征收补偿费。
4、补偿费减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禁止越权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减免。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
1、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工作。
2、实施矿业权信息纵向、横向联网与共享,积极推广和应用GPS技术与图形技术。
3、2002年在有条件的大中型矿山企业使用电子技术设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建立矿业权价款系统。
4、争取在部分重要矿业地区利用遥感技术对矿业秩序和环境实施监测。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制意识
继续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矿山企业负责人、矿业权人所在地的干部和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矿业政策;宣传是否依法办矿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等。同时,按计划组织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矿政管理人员和重点矿山企业负责人参加全国或本省组织的矿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加强立法,完善法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市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措施,建立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
通过各种途径,增加矿产资源保护经费投入。聘请矿业专家,对重点矿山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状况进行不定期考察,提出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提高开发利用水平的对策建议。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无非法采矿行为,生产设施受到保护;矿山所在行政区内,对矿业投资者的矿业开发活动无乱收费现象;矿区范围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良好。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和矿业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调整为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继续实行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制,规定目标任务和职责权利,并按年度进行考核。各级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要依法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果。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同时,对越权发证和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应继续重视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法制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将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办事期限向社会公布,为矿山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