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企业减免地价款转国家资本金有关手续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企业减免地价款转国家资本金有关手续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深府办〔1998〕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办理减免地价款转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手续通知如下:
一、凡减免地价款转国家资本金项目,由市规划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审查项目规划和所转国家资本金地价后,报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减免地价款转国家资本金后,由相应的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此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并进行管理。
三、市规划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时,凡涉及减免地价款转国家资本金的,须书面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办理国家资本金注资手续;有关企业须按照国务院令第192号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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