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基金会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基金会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253号)
过去几年来,我市不少单位、团体和组织建立了各种称谓的基金会,这些基金会通过将所筹集的资金贷予他人使用产生利息收入,从而实现基金增值,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通过受托方收取利息;二是直接发放贷款并向贷款使用人收取利息。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各类基金会上述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通过受托方收取利息的行为,根据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由受托方在受托发放贷款(包括各类基金)取得代收利息收入时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如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根据2001年5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直接发放贷款(包括发放基金贷款,已有免税规定的除外)的行为,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新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发放贷款者在取得利息收入时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委托贷款的纳税人或自行贷款的纳税人,在今年5月1日新 征管法实施后,从受托方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尚未被代扣代缴应纳税款或直接从贷款使用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尚未申报纳税的,在今年12月31日前,汇总5月1日以后应税而未税的利息收入,并自行向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逾期不申报纳税的,按新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受各基金会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实施新 征管法后对取得受托发放贷款的利息尚未履行扣缴人义务的,在今年12月31日前,把委托方名单及代收利息情况(填附表)报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逾期不报送有关资料的,按新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