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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7]69号
  • 【发布日期】1987-05-30
  • 【生效日期】1987-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7年5月30日吉政发〔1987〕69号)

一、为了促进我省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调动边境地区人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为边境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我省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境线中方一侧十五公里以内的地区。

三、为扶持边境地区建立人参、水果、黄烟以及其他产品的商品生产基地和进行边境地区的造林绿化,农业银行应适当增加边境地区的贷款额度,并根据其使用性质确定贷款期限;贷款贴息从财政边境建设事业费砍块给地方的指标中拿出一定数额,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为鼓励边境地区人民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种植经济作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少核定一些定购任务。边境地区多种经营贷款比例要高于内地。

五、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发展。鼓励边境地区乡、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发矿产资源。

六、根据边境地区运输条件差、建筑材料生产成本高的实际,边境地区的乡(镇)、村建筑材料企业的产品,属于本地自用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税款。

七、对地处林区腹部,在国有林包围之中的村屯,当地政府应指导农民限期将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停耕还林,与林业部门兑换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开垦农田。林业部门还可以在村屯附近的国有林中划一定的范围,委托农民承包经营或实行单项作业承包,山林权仍归国家所有。承包要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林木抚育、采伐、造林和领取承包报酬。农民在自留山造林,林权归己,长期不变。允许集体单位与当地林业部门、农民个人与当地林木部门或集体单位签订合同,利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发展林业。

八、省里科研项目的安排,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情况,在与其他地区相近条件下,应优先照顾边境地区。

九、根据国家有关边境贸易的规定,适当放宽边境地区对外地方贸易额度和商品品种。

十、各级计划、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应根据边境地区建设的需要,增加边境地区定向招生(适当降低一至两个录取分数段)和人员培训的指标,为边境地区培养人才。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应照顾边境地区的需要。边境地区考入省内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回本地区(考取研究生和专业不对口的除外)。分到边境乡以下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内地要派科技人员轮流帮助边境地区发展经济,扶贫致富。

十三、边境地区根据需要,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短期的定向培训。培训费用从砍块分给县的边境建设资金中解决。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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