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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富民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5]52号
  • 【发布日期】1995-11-03
  • 【生效日期】1995-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富民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富民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3日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52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吸引人才、引进资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的进程,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蓝印户口系指常住户籍关系不在富民县,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申办人提出申请,经富民县公安局同意,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区别于当地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一)在本县投资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人员,投资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到位,本人或其亲属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居住两年以上,年缴纳税利3000元以上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与非农业人口结婚三年以上并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农业人口及其亲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招聘的合同制职工及其家属、子女。
(五)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确需引进的科技人员,具有管理能力,工艺技能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县人事与劳动局认可,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六)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落蓝印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除须出具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和迁入地固定合法住所房产凭证外,视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下述有关证明材料。
(一)投资进行各种项目开发建设的人员,应当出具有效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
(二)从事各种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或有关的证明。
(三)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的,应当出具结婚证书或有关的证明。
(四)引进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员,须出具有效的学历、职称和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事与劳动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参照我县城镇常住人员进行管理,在登记入户时,按户发给《富民县蓝印户口簿》。蓝印户口原则不得迁移,确需办理迁移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本县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就业、申办营业执照、申办驾驶执照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申办蓝印户口,应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富民县公安局同意,按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交纳城镇基础设施增容费后,凭县公安局发出的“准予登记蓝印户口的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蓝印户口。

第八条 城镇基础设施增容费标准暂定如下:
(一)凡常住户籍关系不在富民县而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交纳6000元。
(二)凡常住户籍关系在本县农村而申办蓝印户口的,永定镇每人交纳5000元,大营镇、勤劳乡每人交纳4500元,者北乡、款庄乡、散旦乡、东村乡每人交纳4000元,罗免乡、赤就乡每人交纳3500元。
(已有承包耕地的不作调整,若无力耕种的,由合作社收为机动田地)。

第九条 取得蓝印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未满五年,抽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或转让产权的。
(二)购买社会商品住宅未满五年,转卖或出租的。
(三)被投资者和聘用单位解聘,一年内未被本县范围内的单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处罚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六)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城镇基础设施增容费统一由县公安局代收,交县财政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取得蓝印户口满三年以上的人员,有固定合法住所,可按有关规定转为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并不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系指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富民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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