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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2] 11号
  • 【发布日期】2002-01-23
  • 【生效日期】2002-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

(省物价局 2002年1月)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促使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和省委《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的要求,现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结构

1997年省政府规定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共5项,取消生猪屠宰税后,减为四项,即:生猪技术改进费、工商管理费、生猪检验费、综合服务费。现在除继续保留生猪技术改进费和生猪检验费以外,决定对工商管理费和综合服务费进行调整。

1.工商管理费改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初期,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职能主要由工商部门承担,随着生猪定点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和定点管理场所日趋规范,其管理的职能目前主要由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承担,工商管理费相应改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2.综合服务费改为生猪屠宰加工费(含机械化屠宰加工费、代宰加工费),其涵盖的内容不变,仍包括屠宰点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加工费等。

二、降低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标准

1.生猪技术改进费。国有大中型肉类企业自宰自销(不含代宰加工)的仍执行每头1元的优惠政策;基层食品公司(食品站)与其他渠道一起统一执行每头2元的政策。

2.生猪检验费。生猪检验费统一调整为每头4元。目前低于4元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上调。对符合国家规定实行自检的国有肉类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3.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头2元,国有大中型肉类企业自宰自销(不含代宰加工)的继续免收。

4.生猪屠宰加工费。手工屠宰每头调整为8元;机械化屠宰每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5元;农民进场(点)代宰加工自食的,每头4元。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省政府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户,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生猪饲养户。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屠宰场)征收的有关税费,实行“一票制”,即收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定额收费票据。各级物价、财政、税务、经贸、农林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税费征收及有关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擅自立项、擅自调整标准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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