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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
  • 【发布日期】2001-10-19
  • 【生效日期】2001-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就《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农民工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新参加人员办理。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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