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局《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生态省建设和各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实行奖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保护森林、留足林地的关系,把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务必抓出成效。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对新列入限额采伐的橡胶林、竹林的采伐,要和采伐其它森林和林木一样同等对待,加强管理,不得随意增加办证环节和收费项目。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以及毁林采钛、毁林挖塘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确定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43.6万立方米,竹林采伐限额166.1万根。为保证“十五”期间我省每年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现将“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到各市、县及有关单位,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也是生态省建设的有力保障。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从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执行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核,实行奖惩。省林业局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执行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作为省政府考核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分类控制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除了规定总限额外,还分别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人工林(包括橡胶林)规定各分项限额,竹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采伐限额按市县、森工企业、国营林场、农垦系统等四个系列下达,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场)等单位的林木采伐纳入所在市、县的采伐限额内。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对采伐限额要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不突破总的采伐限额,并不得相互挪用和挤占各分项限额。
(一)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商品材要实行林木蓄积量和木材产量双项控制。省林业局每年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至各市、县及有关单位执行,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限额,结合本地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下达到乡镇(场)及有关单位,并建立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及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情况。要实行商品材生产、销售、运输“三总量”控制,切实管好商品材采伐限额。
(二)对农民自用材限额的管理。农民自用材限额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分解到乡镇(场),更不能按户平摊。各单位要加强对农民自用材的管理,因地制宜制定申请、审批、监督采伐农民自用材的管理办法,切实把农民自用材管住。天然林区农民群众的自用材,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房前屋后的林木和人工林木材。确需使用天然林木材的,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局审批。农民自用材仅限于自用,禁止进入商品材流通领域。
(三)对烧材限额的管理。烧材是我省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烧材限额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往下下达。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着力抓好烧材管理工作,确保烧材消耗不突破烧材限额。在农村要大力推广节柴灶,积极引导农民烧枯枝落叶、采伐剩余物,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多种能源,切实解决好农村的生活用能源;在城镇要鼓励居民和饮食服务业烧煤、烧气、烧油、用电等,逐步做到城镇不烧材。不准以木材作原料烧炭,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要限期改燃,在改燃前要实行烧材许可证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计划供应烧材,同时加收木材价值20%的森林恢复费,严禁工副业单位自行收购烧材。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项目,确需兴建的,必须经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局批准。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凭证采伐林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森工企业、省属国有林场和天然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核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垦系统各农场的人工林采伐许可证由省农垦总局核发,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农场、部队、学校等其他未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核发。各发证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的申请、规划、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橡胶林、竹林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采伐橡胶林按一般人工林木材的标准收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区保护建设费。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发证环节和收费项目。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指定专人管理,发证人员必须具有省林业局认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林木采伐要做到伐前有申请,伐中有监督指导,伐后有检查验收,坚决打击无证采伐及其他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省林业局检查各单位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时,一并检查伐区质量检查验收赁证。
四、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省林业局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和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必须以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作为凭据,没有合法证明的木材,发证人员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木材及其制品。各木材检查站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和木材流量的登记工作。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审批和调整木材经营加工点,定期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
五、加强资源林政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林业基层队伍建设,稳定林业执法机构,把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资源林政管理队伍中来,定期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基层林业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林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内外勾结,破坏森林资源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纯洁林业执法队伍,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组织保障。
附件:全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附件: 全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单位:万立方米、万根
┌────┬───┬───────────┬──────────────────┐
│ │ │ 按采伐类型 │ 按消耗类型 │
│ 单 │ 限额 ├───┬───┬───┼───┬───┬──┬───┬───┤
│ │ │ │ 抚育 │ 其它 │ │ │出材│ 农民 │ │
│ 位 │ 总量 │ 主伐 │ 采伐 │ 采伐 │商品材│出材量│ 率 │自用材│ 烧材 │
│ │ │ │ │ │ │ │(%) │ │ │
├────┼───┼───┼───┼───┼───┼───┼──┼───┼───┤
│全省合计│343.6 │263.9 │52.4 │27.3 │192.9 │127.1 │65.9│18.4 │132.3 │
├────┼───┼───┼───┼───┼───┼───┼──┼───┼───┤
│海口市 │0.58 │0.34 │0.08 │0.16 │0.25 │0.17 │68 │0.06 │0.27 │
├────┼───┼───┼───┼───┼───┼───┼──┼───┼───┤
│三亚市 │8.94 │4.37 │3.22 │1.35 │1.81 │1.21 │67 │0.99 │6.14 │
├────┼───┼───┼───┼───┼───┼───┼──┼───┼───┤
│通什市 │4.54 │1.72 │1.82 │1 │1.18 │3.79 │67 │0.71 │2.65 │
├────┼───┼───┼───┼───┼───┼───┼──┼───┼───┤
│琼山市 │12.85 │9.68 │1.96 │1.21 │6.9 │4.69 │68 │0.91 │5.04 │
├────┼───┼───┼───┼───┼───┼───┼──┼───┼───┤
│文昌市 │17.66 │12.68 │2.96 │2.02 │9.09 │6.18 │68 │0.98 │7.59 │
├────┼───┼───┼───┼───┼───┼───┼──┼───┼───┤
│琼海市 │10.02 │6.64 │1.89 │1.49 │4.5 │3.06 │68 │0.8 │4.72 │
├────┼───┼───┼───┼───┼───┼───┼──┼───┼───┤
│万宁市 │10.63 │6.96 │2.04 │1.63 │4.5 │3.06 │68 │0.85 │5.28 │
├────┼───┼───┼───┼───┼───┼───┼──┼───┼───┤
│定安县 │9.04 │5.91 │1.82 │1.31 │3.5 │2.38 │68 │0.73 │4.81 │
├────┼───┼───┼───┼───┼───┼───┼──┼───┼───┤
│屯昌县 │10.13 │6.78 │1.9 │1.45 │4 │2.72 │68 │0.76 │5.37 │
├────┼───┼───┼───┼───┼───┼───┼──┼───┼───┤
│澄迈县 │12.5 │8.76 │2.02 │1.72 │7 │4.76 │68 │0.88 │5.37 │
├────┼───┼───┼───┼───┼───┼───┼──┼───┼───┤
│临高县 │11.88 │8.86 │1.79 │1.23 │6.6 │4.55 │69 │0.69 │4.59 │
├────┼───┼───┼───┼───┼───┼───┼──┼───┼───┤
│儋州市 │18.82 │13.83 │3.12 │1.87 │9.5 │6.46 │68 │1.02 │8.3 │
├────┼───┼───┼───┼───┼───┼───┼──┼───┼───┤
│东方市 │11.58 │6.16 │4.17 │1.25 │3.37 │2.29 │68 │1.05 │7.16 │
├────┼───┼───┼───┼───┼───┼───┼──┼───┼───┤
│乐东县 │12.06 │6.08 │4.57 │1.41 │2.66 │1.78 │67 │1.11 │8.29 │
├────┼───┼───┼───┼───┼───┼───┼──┼───┼───┤
│琼中县 │9.59 │4.19 │4.1 │1.3 │1.93 │1.29 │67 │0.96 │6.7 │
├────┼───┼───┼───┼───┼───┼───┼──┼───┼───┤
│保亭县 │5.57 │2.01 │2.73 │0.83 │1.12 │0.75 │67 │0.86 │3.59 │
├────┼───┼───┼───┼───┼───┼───┼──┼───┼───┤
│陵水县 │8.02 │4.48 │2.5 │1.04 │1.99 │1.33 │67 │0.91 │5.12 │
├────┼───┼───┼───┼───┼───┼───┼──┼───┼───┤
│白沙县 │8.03 │3.52 │3.64 │0.87 │1.7 │1.16 │68 │0.85 │5.48 │
├────┼───┼───┼───┼───┼───┼───┼──┼───┼───┤
│昌江县 │6.68 │3.48 │2.2 │1 │1.73 │1.18 │68 │0.8 │4.15 │
├────┼───┼───┼───┼───┼───┼───┼──┼───┼───┤
│市县小计│189.12│116.45│48.53 │24.14 │73.33 │49.81 │67.9│15.92 │100.62│
├────┼───┼───┼───┼───┼───┼───┼──┼───┼───┤
│森工企业│5.93 │3.52 │1.98 │0.43 │3 │1.99 │66 │0 │2.18 │
├────┼───┼───┼───┼───┼───┼───┼──┼───┼───┤
│国有林场│7.37 │6.09 │0.64 │0.64 │6.5 │4.55 │68 │0 │0.87 │
├────┼───┼───┼───┼───┼───┼───┼──┼───┼───┤
│农垦总局│125.75│122.41│1.25 │2.09 │94.64 │60.58 │64 │2.48 │28.63 │
├────┼───┼───┼───┼───┼───┼───┼──┼───┼───┤
│省局备用│15.43 │15.43 │0 │0 │15.43 │10.17 │65.9│0 │0 │
└────┴───┴───┴───┴───┴───┴───┴──┴───┴───┘
续上表
┌───────────────────────────────┬────┐
│ 其中:人工林采伐限额 │竹类限额│
├───┬───┬───────────────────────┼────┤
│ │ │ 商 品 材 │ │
│ │其中:├───┬───────┬───┬───────┤ │
│ 总量 │橡胶林│商品材│ 其中: │商品材│ 其中: │ 杂竹 │
│ │ │采伐量├───┬───┤出材量├───┬───┤ │
│ │ │ │橡胶林│ 其他 │ │橡胶林│ 其他 │ │
├───┼───┼───┼───┼───┼───┼───┼───┼────┤
│212.6 │121.54│192.9 │109.28│83.62 │127.1 │70 │57.1 │166.12 │
├───┼───┼───┼───┼───┼───┼───┼───┼────┤
│0.5 │0 │0.25 │0 │0.25 │0.17 │0 │0.17 │0 │
├───┼───┼───┼───┼───┼───┼───┼───┼────┤
│2.31 │0.8 │1.81 │0.8 │1.01 │1.21 │0.51 │0.7 │7 │
├───┼───┼───┼───┼───┼───┼───┼───┼────┤
│1.68 │0.8 │1.18 │0.6 │0.58 │0.79 │0.38 │0.41 │5.5 │
├───┼───┼───┼───┼───┼───┼───┼───┼────┤
│7.99 │3 │6.9 │2.4 │4.5 │4.69 │1.54 │3.15 │5.04 │
├───┼───┼───┼───┼───┼───┼───┼───┼────┤
│9.59 │3 │9.09 │2.5 │6.59 │6.18 │1.6 │4.58 │6 │
├───┼───┼───┼───┼───┼───┼───┼───┼────┤
│5 │1.9 │4.5 │1.4 │3.1 │3.06 │0.9 │2.16 │7.35 │
├───┼───┼───┼───┼───┼───┼───┼───┼────┤
│5 │2.4 │4.5 │2.4 │2.1 │3.06 │1.54 │1.52 │6.5 │
├───┼───┼───┼───┼───┼───┼───┼───┼────┤
│4.2 │1.3 │3.5 │1 │2.5 │2.38 │0.64 │1.74 │4 │
├───┼───┼───┼───┼───┼───┼───┼───┼────┤
│4.3 │2 │4 │2 │2 │2.72 │1.28 │1.44 │3.6 │
├───┼───┼───┼───┼───┼───┼───┼───┼────┤
│7.5 │1.5 │7 │1 │6 │4.76 │0.64 │4.12 │4.48 │
├───┼───┼───┼───┼───┼───┼───┼───┼────┤
│7.6 │1.5 │6.6 │0.6 │6 │4.55 │0.38 │4.17 │2.9 │
├───┼───┼───┼───┼───┼───┼───┼───┼────┤
│10 │3 │9.5 │2.5 │7 │6.46 │1.6 │4.86 │8.74 │
├───┼───┼───┼───┼───┼───┼───┼───┼────┤
│4.37 │0.5 │3.37 │0.5 │2.87 │2.29 │0.32 │1.97 │5 │
├───┼───┼───┼───┼───┼───┼───┼───┼────┤
│3.16 │1 │2.66 │1 │1.66 │1.78 │0.64 │1.14 │5 │
├───┼───┼───┼───┼───┼───┼───┼───┼────┤
│2.43 │1.3 │1.93 │1 │0.93 │1.29 │0.64 │0.65 │9.5 │
├───┼───┼───┼───┼───┼───┼───┼───┼────┤
│1.62 │0.6 │1.12 │0.6 │0.52 │0.75 │0.38 │0.37 │4.5 │
├───┼───┼───┼───┼───┼───┼───┼───┼────┤
│2.99 │1.5 │1.99 │0.9 │1.09 │1.33 │0.58 │0.75 │3 │
├───┼───┼───┼───┼───┼───┼───┼───┼────┤
│2.7 │0.8 │1.7 │0.8 │0.9 │1.16 │0.51 │0.65 │7.8 │
├───┼───┼───┼───┼───┼───┼───┼───┼────┤
│2.73 │0.8 │1.73 │0.8 │0.93 │1.18 │0.51 │0.67 │6 │
├───┼───┼───┼───┼───┼───┼───┼───┼────┤
│85.67 │27.7 │73.33 │22.8 │53.53 │49.81 │14.59 │35.22 │101.91 │
├───┼───┼───┼───┼───┼───┼───┼───┼────┤
│3 │0 │3 │0 │3 │1.99 │0 │1.99 │44.16 │
├───┼───┼───┼───┼───┼───┼───┼───┼────┤
│6.5 │0.2 │6.5 │0.2 │6.3 │4.55 │0.13 │4.42 │5.05 │
├───┼───┼───┼───┼───┼───┼───┼───┼────┤
│102 │86.96 │94.64 │79.6 │15.04 │60.58 │51 │9.58 │15 │
├───┼───┼───┼───┼───┼───┼───┼───┼────┤
│15.43 │6.68 │15.43 │6.68 │8.75 │10.17 │4.28 │5.89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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