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1998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1998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1日陕政办发〔1998〕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1998年国家下达我省烟叶种植面积65万亩,收购量130万担。目前,各地正按分解计划组织落实。鉴于今年全国烟叶生产严重产大于销和我省烟叶生产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烟叶生产和收购的几个政策性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下达给各地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对超计划种植的,要分清各级政府、烟草部门和烟农的责任,按《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1998年烟叶生产优惠政策
1、由县(区)烟草公司按计划向烟农免费供应烟草良种。
2、各县(区)从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中拿出10%,县(区)烟草公司按1∶1的比例匹配相应资金,作为科技推广经费,主要用于推广先进技术。
3、收购烟叶实行价外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维持1997年的标准不变。资金来源和价外补贴免税办法仍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烟农实行烟叶收购价外补贴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2号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陕政办发〔1995〕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陕政办发〔1995〕118号文件)执行。
4、陕政办发〔1995〕11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价外补贴部分的80%在收购结束后,以现金兑付给烟农;其余20%,由县烟草公司购买成烟用物资,在落实1996年烟叶面积时,以实物形式兑现给烟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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