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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88号
  • 【发布日期】2000-08-08
  • 【生效日期】2000-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简称市中医局)。市中医局是北京市卫生局管理的负责本市中医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管理、中医药重点学料上项、建立中医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职能。

2.取消核准中医药对外办学资格的职能。

3.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鉴定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授权直属事业单位承办。

4.加强组织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协调全市中医资源配置的职能。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设置中医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的资格、一级中医医院评审的职能,下放给区、县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中医局的职责是:

(-)贯彻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本市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统筹协调本市中医药资源配置;管理中医专项资金;参与制订和调整中医医疗收费标准工作。

(三)负责本市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并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拟订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和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制订本市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行;依据有关规定在本市中医行业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组织实施重点中医药科研课题和重点中药新药研究项目;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市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本市中医药教育机构;促进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负责联系本市中医药社会团体。

(七)负责协调本市中医外事活动和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北京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医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计财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外事、统计、保卫、人事等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承办政府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事宜。

(二)医政处

拟订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实施本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负责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监督取缔无照行

医;管理指导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负责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注册、变更工作;负责指导区、县中医业务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农村、城乡基层中医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所承担的任务;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三)科教处

制订并实施本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中医药料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中医药重点科研课题、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奖励、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本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技统计,以及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料技合作等工作;拟订和实施本市中医药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并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本市中医药教育质量;负责联系本市中医药学术团体。

四、人员编制

市中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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