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苏政办发〔1997〕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摸清和准确掌握我省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理顺其产权关系,对于加强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推动集体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发办〔1996〕29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1996年试点工作的情况,省政府决定,1997年在全省所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中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尚未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的地区,要尽快成立。各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均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统一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应从财政、国税、地税、经委、人行、集体资产管理等有关综合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要由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综合部门要进一步配合和支持,以保证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我省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含已组建的合作银行)、供销社,由城镇集体企业投资举办或改制为联营、合作、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单位。
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解决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四、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集体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并组织产权登记;核定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资产占用量;进行资产管理的建章建制工作。
五、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是:按照国家规定,资产清理时间点统一定为3月31日。整体工作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建制三个阶段,从3月份开始,到11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具体工作步骤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健全工作组织、落实工作经费、培训业务骨干、清理企业户数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六、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统一的方案和办法、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组织进行。对已开展了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要按统一规定进行相应规范,并按统一时间进行数据衔接。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