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高级会计师试行考评结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高级会计师试行考评结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61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会计专业队伍的素质要求,使会计专业队伍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我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政策及其实施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均需在评审前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二)《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内容:主要考察申报人运用财务管理和会计理论及其相关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申请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四)对于1999年至2001年参加市高级会计师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但评审未通过的人员,2002年免考,可直接参加2002年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评审。
(五)《会计实务与法规》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六)本市不再另行安排会计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
二、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人员,须持有会计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职称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职称和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五)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专科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3、1969年底前高中或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三、关于评审申报要求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含非市属单位委托评审人员)须同时持有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证书、会计证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
(二)对于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但符合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条件的人员,不再办理破格申报手续。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是对我市原有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办法的改革和完善。这一办法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原则,有利于培养理论水平高、研究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会计专业人才。各级人事和财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评价办法的作用和意义,做好考试和评审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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