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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路 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128号
  • 【发布日期】1994-12-30
  • 【生效日期】1994-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路 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路
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28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自治区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公路客运营运证、牌通过公开竞争招标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是我区公路客车运输管理走向市场经济的尝试,尚处于探索阶段,希各地、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把公路客车运输管好。

自治区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

为培育社会主义运输市场,改革公路运输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客运运力,维护运输秩序,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借鉴外省区的作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全区境内《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和标有固定起讫站点的客运线路牌公开招标竞争、有偿经营使用办法如下:

一、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均可参加客运营运证、牌的竞争投标(不含城市客运)。招标管理部门在招标前一个月发布招标公布,将招标事宜告知社会。

二、参加竞争投标者,需到当地运政管理部门报名申请,并填写《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投标申请表》,同时携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执照,新购客车者持发票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已取得经营资格的附带《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费缴清证明和客运路线牌。

三、报名申请者经审核合格后,持投标申请表到招标运政管理部门办理投标资格认证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未中者保证金在投标后如数退还;中标者保证金在有偿使用费缴齐后退回;逾期不参加投标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参加客运营运证、牌的竞争投标者,必须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个体经营者本人。法人代表或个体经营者因故不能参加,可出具委托证书委托他人参加。

五、招标运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营运线路、班次可采取明标、暗标竞投、固定有偿使用费三种形式;为保证经营者利益,竞投时公布最高限价。

六、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在标价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原线经营者、招标所在地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顺序确定中标者。同一线路多个班次的,投标价不一时,按招标车数,以高价到低价的加权平均值为中标价,中标车辆循环经营。

七、投标者竞投中标后,必须和招标部门签署《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合同书》,并进行公证,在十日内付清有偿使用费,逾期未付清者,合同自行失效,所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中标者必须在中标之日起一个月内投入营运,否则视为弃标。如中标者弃标,招标方有权收回证、牌,所缴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重新招标。

九、营运证、牌使用期限由运政管理部门确定,并于招标前公布。一车一证一牌,车、证、牌相符,随车携带和悬挂,其他车辆不得顶替。

十、参加营运的客车,必须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标经营者在营运证、牌使用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车辆时,需向招标部门申请批准,按车辆更新程序办理。凭《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合同书》办理更新车辆营业手续,所更新车辆座位数应与原车相符。

十一、中标经营车辆的证、牌若要转让,须在证、牌有效期限过半后方可。但转让前须向招标部门提出申请,承让方必须具备投标条件,经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在运管部门监督下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招标部门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有偿使用费不退还。尚未招标经营的车辆营运证、牌不得转让、倒卖,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各种违章经营者按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十二、中标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中标车辆须在起讫地及沿途指定的站点进站经营,按照运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班次、时间,统一售票、发车,参加运行。必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禁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严禁以不正当手段争抢旅客。

十三、中标经营者对非法经营行为有监督、举报权。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对有偿经营的线路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保护中标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招标经营的客运线路上,不得随意增加班次。逢春运或客运高峰期,招标运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临时加班。

十四、实行旅客运输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所得收入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客运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指令性新开辟的山区、乡村亏损客运支线的补贴,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五、公路客运营运证、牌实行招标经营有偿使用,可先试点,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对尚未开展营运证、牌有偿使用办法的客运线路,新增客运班次按照客运线路三级审批原则,从严审批。招标经营的客运线路营运证、牌数额,投入客车数量由组织招标的运政管理部门测定,报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六、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实施公路旅客运输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的主管部门,各地(市)县交通局负责本辖区的旅客运输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的工作;各级运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路旅客运输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其组织分工为:跨省、跨地区客运线路由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本地(市)范围内的跨县客运线路由地(市)运管处负责;县(市)境内客运线路由县(市)运管所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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