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涉及 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1]综006号
  • 【发布日期】1991-01-05
  • 【生效日期】1991-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涉及 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涉及
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月5日厦府〔1991〕综0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理顺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20日起试行《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
│次序│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 应提交的文件│ 时间要求│ 说明 │
├──┼────┼───────┼───────┼─────┼───────┤
│ │ │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者身份证│ │涉及房地产旅游│
│ 1│外资局 │初审,原则同意│明、资信证明,│ 5天以内│、农业科研等类│
│ │ │者发给立项申请│ 投资申请书│ │项目须征求有关│
│ │ │表 │ │ │部门意见 │
├──┼────┼───────┼───────┼─────┼───────┤
│ 2│规划局 │对选址提出意见│ 立项申请表│ 7天以内│ │
├──┼────┼───────┼───────┼─────┼───────┤
│ 3│环保局 │ 审批环境影响│ 立项申请表、│ │(2)(3)程│
│ │ │ 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7天以内│序可交叉进行 │
├──┼────┼───────┼───────┼─────┼───────┤
│ │计委或经│ 对投资项目进│ 应提交项目 │ │ │
│ 4│委(老企│ 行审查,同意│ 建议书、立项│ 7天以内│ │
│ │业改造)│ 者准予立项 │ 申请表 │ │ │
├──┼────┼───────┼───────┼─────┼───────┤
│ 5│土地局 │割给用地蓝线图│ 立项批文、选│ 5天以内│ │
│ │ │ │ 址意见书 │ │ │
├──┼────┼───────┼───────┼─────┼───────┤
│ 6│计委或 │ 审批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15天以内│ 外商投资企│
│ │ 经委 │ 研究报告 │ 及相关材料 │ │ 业免办此项│
├──┼────┼───────┼───────┼─────┼───────┤
│ │ │审批设立企业,│ │ │ │
│ │ │发给批准文件和│ 立项批文、合│ │ │
│ 7│外资局 │批准证书,同时│ 同、章程、董│ 7天以内│ │
│ │ │抄送计委、经委│ 事会组成名单│ │ │
│ │ │、经贸委、建委│ │ │ │
│ │ │等部门备案 │ │ │ │
├──┼────┼───────┼───────┼─────┼───────┤
│ │ │ │批准文件、批准│ │ │
│ 8│工商局 │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环境影响│ 7天以内│ │
│ │ │发给营业执照 │ 报告书和上│ │ │
│ │ │ │ 项所列文件│ │ │
├──┼────┼───────┼───────┼─────┼───────┤
│ 9│规划局 │ 核发建设用地│ 立项批文 │ 7天以内│ │
│ │ │ 规划许可证│ │ │ │
├──┼────┼───────┼───────┼─────┼───────┤
│ │ │ │计委和外资局批│ │ │
│ │ │ │文、用地蓝线图│ │ 由建委召集有│
│10│ 建委 │召集有关部门 │、规划许可证、│20天以内│ 关部门联席会│
│ │ │对初步设计 │设计文件及消防│ │议,程序可交 │
│ │ │进行会审 │、卫生、劳动安│ │叉进行 │
│ │ │ │全等部门意见 │ │ │
├──┼────┼───────┼───────┼─────┼───────┤
│ │ │ 核发建设 │ 上项文件及用│ │由建委召集有关│
│11│土地局 │ 用地许可证 │ 地文件许可证│20天以内│部门联席会议,│
│ │ │ │ │ │程序可交叉进行│
└──┴────┴───────┴───────┴─────┴───────┘

注:1、未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为上表的1、3、4、6、7、8项。
2、上述规定审批时间以提交完整文件为前提。
3、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产品出口涉及许可证或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上级审批。
4、用地面积超过厦门市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局报上级审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