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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1] 046号
  • 【发布日期】2001-12-27
  • 【生效日期】2001-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

(黔府发[2001] 046号)



发文日期:2001-12-27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0年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惠及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衷心拥护,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草)工程,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经济,现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抢抓机遇

我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全省25度以上坡耕地面积146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0%。由于陡坡开垦问题突出,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并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退耕还林还草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进一步加快我省退耕还林还草步伐,不仅对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两江”生态屏障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认识,抢抓机遇,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加快我省退耕还林还草步伐。

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全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我省到2010年规划退耕还林还草1297万亩(25度以上旱坡耕地面积)、宜林荒山造林1300万亩。“十五”期间退耕地造林种草和宜林荒山造林各650万亩,2002年至2005年每年各实施160万亩。按照“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总体要求,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与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紧密结合。在工程布局上,要与旅游开发、扶贫开发和建设“畜牧大省”相结合,“点、线、面”总体推进。做到“四个优先”,即25度以上坡耕地和相对集中的宜林荒山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扶贫开发任务艰巨的地区优先;地处重点城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库区周围、江河源头的优先;地处主要江河沿岸,国道、省道沿线的优先;能满足退一还二要求,群众积极性高,技术力量强,种苗准备充分和地方前期工作经费落实的优先。

三、稳定政策,完善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国家给退耕户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造林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的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个人,严禁将补助的粮食和现金抵扣农户应交的各种税费。?

(二)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应占80%以上,经济林不得超过2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加大针阔混交林的比例,鼓励林、草结合。林间种草的按生态林补助年限补助。?

(三)粮食供应的品种为玉米或稻谷,供应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主要收购品种,本着就地就近供应、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发生的差价,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助。粮食运费按省、地、县4∶3∶3的比例从本级财政资金或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不得转嫁给农民。?

(四)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执行。各县(市、区)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提前做好有关测算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

(五)退耕还林还草科技支撑经费按宜林荒山造林基本建设投资的3%安排。省、地、县三级财政各按退耕地每亩不低于3元、2元、2元的标准安排退耕还林(草)前期工作经费。?

(六)认真落实“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实行责权利挂钩。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60年,并由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发放林草权属证书。退耕还林还草后一律不准林粮间作。?

(七)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不同渠道的资金,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退耕还林还草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县。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要抽调精干力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机构。要稳定乡(镇)林业工作站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对退耕还林还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了解退耕还林还草的建设内容、操作办法和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地完成任务。?

(三)落实政策,取信于民。

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对退耕农户的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在县级自查和省地复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按退耕地造林种草合格面积和补助标准将粮食和现金及时兑现到农户手中,取信于民。对农户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检查验收结果、钱粮补助等必须张榜公布。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决不允许任何坑农害农的问题发生。对虚报冒领、贪污克扣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种苗基础建设和供应工作。

要立足现有国有苗圃和林场,加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苗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大营养袋育苗的力度,提高种苗质量。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即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严禁倒卖种苗。同时,要超前做好种苗供应等工作,确保种苗及时供应。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要把科技支撑贯穿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全过程,鼓励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深入退耕还林还草第一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服务工作。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

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把质量责任层层分解到人。有条件的要实行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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