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研究制定省级基建投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方案。
一、进一步减少、合并一批审批审核事项
(一)减少一批审批审核事项,扩大设区市、企业投资决策权。
1、在省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基建项目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国有和股份制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国内商业银行资金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竞争性基建项目,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一律取消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的行政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实行备案制。对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取消立项审批。
2、省内审批的未列入省重点、预备重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取消开工报告审批,其中建筑工程项目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3、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要求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竣工验收一律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4、不再将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资金作为需要省里综合平衡的建设条件,对省计委审批权限内的设区市基建项目,凡是设区市可以通过自筹和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解决建设资金,其他建设、生产、流通条件可以自求平衡又不受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限制的,全部下放给设区市计划部门审批,省直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审批(除跨设区市的外)相应下放到设区市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也要相应扩大县(市)的审批权限。国家对“政绩工程”、城市广场、行政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内部高级娱乐设施等基建项目有限制规定的,按现行政策严格执行。
(二)合并一批审批审核事项,减少审批环节。
1、计划部门:(1)在国家有具体规定或省政府已公布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基建项目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公路干线建设规划内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审批合并,建设单位可直接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2)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需要国家或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基建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基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审批合并,改为报送项目申请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3)基建项目工程招标方案的核准,合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的审批中,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审批的内容之一。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建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合并到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的审批中。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外,房屋建筑项目中的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合并,把抗震设防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批内容之中。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作劳动安全设施预评价的基建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审查合并到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中,并根据预评价审查结论审批设计。
二、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采取“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等形式,推行基建投资并联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牵头受理”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计划部门牵头受理。(1)对项目建议书审批中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卫生部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的卫生审核、地震部门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化部门的文物保护要求审批、人防部门的人防要求审批、水利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和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审批等多部门的审批,由计划部门牵头受理。相关部门应协助计划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包括出具批文、审查审核意见书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会和初步设计审查会一律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并请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议,把好行业、专业审查关,提出审查意见,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避免增加建设单位负担。审批条件具备后,计划部门应当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
基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涉及水土保持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涉及到交通、铁路、港口、航空、防汛、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需要征求交通、民航、水利、文化、安全、消防、部队等职能部门意见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3、建设用地的审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方案规定时限内完成。涉及林地征占用的,林业部门应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基建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4、施工准备的审批,除按规定需要办理开工报告的项目外,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批,以及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防雷设施施工图审查等特殊事项的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相关部门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包括出具批文、审核意见书等)。
(二)“报送相关”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受理后,即向申请单位告知该审批所要报送的前置审批相关部门,由申请单位将所要报送审批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三)“并联审批”主要内容
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送来的审批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的应按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批意见直接反馈牵头受理部门。
(四)“限时办结”主要内容
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审批时限,限时办结。
1、计划部门: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按规定需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评估,论证评估可行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按规定需报请省政府研究的项目,省计委在收到省政府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含招标方案)审批时限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具备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评估,评估论证可行,前置审批等条件具备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按规定需报请省政府研究的项目,省计委在收到省政府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3)初步设计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含委托设计咨询时间),对经过会审修编的初步设计,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4)开工报告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仅限于省计委);(5) 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年度计划的审批时限,按省政府规定的程序及时间要求办理。
2、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项目30个工作日;(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时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和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5)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需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时限从60、30、15个工作日缩短为15、7、3个工作日;(2)环保设施竣工专项验收审批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5、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涉及海岸工程的项目,其报告书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6、地震部门: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评价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7、公安消防部门:(1)消防设计审核,一般工程从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重点工程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为30个工作日;(2)消防专项验收,由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意见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意见书。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作劳动安全设施评价基建项目,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劳动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
9、卫生部门: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2)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3)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0、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等以及专项验收,并在上述审批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生产、卫生部门及时反馈本部门的意见。
11、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设施审批时限从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12、文化部门:(1)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撤销及使用权变更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3)征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4)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风貌和特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核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5)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3、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预申请,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15个工作日;(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反馈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急需取水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反馈时限为7个工作日;(3)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7个工作日;(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7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专项验收时限为7个工作日。
14、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占用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15、财政部门: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预算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2)竣工结算审查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3)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
16、人防部门、气象部门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受理的施工图设计审批。涉及征求人防部门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意见的时限为4个工作日;征求气象部门防雷设施施工图审查意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监督”主要内容
1、建立《审批跟踪监督卡》制度,把监督权交给投资者和社会,把监督贯穿于整个审批过程之中。
牵头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出审批申请时,由牵头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该审批涉及的前置审批相关部门,并发放《审批跟踪监督卡》。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审批文件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凭《审批跟踪监督卡》受理,并在卡上签注受理时间、经办人员姓名。申请单位将审批文件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后,应及时把所持有的《审批跟踪监督卡》交回牵头受理部门,若未及时交回的,牵头受理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负责收回。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报送给牵头受理部门时, 牵头受理部门应在卡上签注相关部门的办结时间,并填上受理经办人员姓名。《审批跟踪监督卡》可作为机关效能绩效考评的依据,同时对未按时办结的部门进行效能督查。
2、各有关审批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实行“窗口”式办公,审批审核事项涉及部门多个处室的,需确定主办处室,对有关处室推行人员“AB”角制度,强化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审批限时回复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各自审批作出书面反馈意见,不同意的须说明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对申报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为契机,结合“数字福建”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现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计算机联网,通过“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本方案由省计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和配套的实施程序,报省计委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各设区市的基建投资项目审批已进入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
附件: 1、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后审批流程图 (略)
? 2、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一览表 (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