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 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
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川委发〔2001〕31号二00一年八月八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突破性举措。为加速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现就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着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采取多种形式培育多种类型的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要培育扶持、做强做大龙头企业。要打破所有制、地域、行业界限,国家、集体、民营一起上,谁有能力谁牵头,谁是龙头扶持谁,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一是鼓励支持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争当“龙头”,大力支持城乡私营、个体等民营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引导以农副产品加工、经营为主的企业,联合组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二是通过朋晰产权、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导粮食、丝绸、烟草、供销、商业、外贸等部门办的涉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经营自主权,通过扩建和改造的方式,充分发挥其加工、运销、仓储、营运等实力较强的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龙头企业。三是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瞄准国际市场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发生的变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资金和企业,建设一批抢占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外向型龙头企业。四是引导乡镇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走上农业产业化经营路子,同时把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产品加工经营,充分发挥乡镇企业的特有优势,带动农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五是引导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机等部门管理的种植、养殖、流通、加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带动能力。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的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龙头企业与一般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与农产之间有一定的利益联结关系。要引导龙头企业和“五专”经营组织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经营利润。鼓励龙头企业和“五专”经营组织通过合同定购、向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发放贴息贷款、赊销生产资料、实行保护价格收购等措施,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实现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效果。同时,要积极探索利润返还、股份合作、股份制、托管或租赁经营等形式,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多得实惠。
要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监督,通过章程、合同契约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力、义务,规范各方的经济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力促各项合同兑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针对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引发合同难于兑现的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和信誉观念。
二、多渠道增加投入,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融资体系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的农业开发资金、基地建设资金等支农资金要优化投资结构,调整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重点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捆绑口使用,避免分散投入。
扶贫资金要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集中投入,重点安排。省财政在“十五”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市场前景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基地建设。各级地方财政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配套支持。财政投入龙头企业的资金可采用垫付资本金人股(可先人后退)、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可对农民实行种苗补贴,让农民直接受益;可安排部分无偿资金用于基地建设及其基础设施改造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省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重点用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其基地、市场建设,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安排,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营运安全。
(二)加大金融信贷投入力度。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投入的重点,给予资金倾斜,积极支持解决其技改贷款及农副产品收购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农业银行要向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不论哪种类型、哪种所有制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发展,增加收入,都要一视同仁,给予重点扶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可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收购资金专户,并派信贷员跟踪管理服务。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要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企业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发展生产的小额信贷,要简化手续,及时到位。为解决以粮油、生猪、蔬菜、棉花、茶叶、蚕茧、烟叶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重点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要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所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给予贷款支持。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经贸洽谈活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开放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地、外商资金,多种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要积极开展资本经营,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租赁、发行股票及上市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加实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上市直接融资。
(四)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化风险资金(基金),龙头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发展农业产业化风险基金或科技开发专用资金,作为对企业和基地生产风险的补偿;龙头企业发生的投资和其他损失,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贸易、粮食、烟草、供销社等部门要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扶持费,用于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
三、实行优惠政策,扶持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一)税收优惠政策。省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应视为同一纳税单位,把基地作为企业的“绿色车间”,免征农业特产税,由龙头企业统一纳税。对生产基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允许重点龙头企业提取销售收入的5%以上作为技术改进费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口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兴办的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获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龙头企业,按应缴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从事粮食、棉花、蚕茧等加工的龙头企业直接收购原料,减少中间环节,在行业内开展竞争。允许龙头企业在其生产基地范围内推广、销售优良种子、种畜(禽),允许其经营与技术服务配套的农用物资(包括化肥、农膜等),做到产、物、技结合。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以及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省级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绿色通道”,核定发放“绿色通行证”,制定优惠措施,确保运销渠道通畅。
(三)鼓励出口创汇。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龙头企业申报出口产品,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对龙头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争取出口贴息。龙头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产品而进口的生产资料,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四)用地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重点农副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的用地,要优先予以支持,优先审批,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从优,收费应低于工业用地。重点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所需的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向乡(镇)政府备案,不再办审批手续。
(五)支持事业单位转为龙头企业。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3年内保留原有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六)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各级保险机构要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向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推出新险种,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七)其他优惠政策。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并给予电价优惠,对种养殖业生产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对龙头企业申办绿色食品的环境和产品监测、标志使用等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其他管理部门在收取规费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四、加速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水平
(一)依靠科技创新和科学管理提升龙头企业档次。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和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品种,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合作,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和专利到企业入股。条件较好的企业要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创造企业技术进步的新机制。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和新型企业家队伍。完善龙头企业功能,努力实现资源、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引导龙头企业上水平、创名牌,努力提高开拓市场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二)加大名优品种及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组织农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龙头企业集中力量攻关,积极培育名特优新品种。今明两年,省上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水果、蔬菜、畜禽、水产、中药材、花卉等优质种苗工程。同时,要大力引进、繁育、推广名优农产品品种,争取用3至5年时间,改变我省农业名优品种少、生产大路货多、农产品科技含量低、效益差的局面。
积极支持科研机构、有关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精干力量,解决绿色食品生产、农产品保鲜贮运和精深加工等技术难点,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和市场信息等体系,努力提高我省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鼓励农业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以领办、创办龙头企业等形式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取合法收入。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及农业技术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离岗期间身份不变,3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
五、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认真抓好试点,逐步建设一批覆盖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示范群体。各级都要认真抓好―批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省上重点抓好省级试点市、县和省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省农机局等部门要分别抓好2家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市、县同时抓好当地的试点,推广先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攀枝花市仁和区、西昌市列为省级试点县(市、区),以带动攀西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鼓励发展“五专”经营组织,带动农民联合兴办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实体,开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发展农民自己的流通中介组织和购销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鼓励农村各类经营大户通过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联合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发展加工运销,实行自我服务、自主管理。对农民自主建立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政府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支持,帮助完善规章制度,实行规范运作,解决实际困难。
(二)切实加强领导,配合协作,打好总体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认真规划,狠抓落实。要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便于操作的考核指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形成特色,切忌盲目发展,一哄而上。各级政府主要做好指导、引导、扶持、服务工作,培育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发展。要充分尊重群众和企业意愿,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搞行政捏合,不搞强迫命令。
各级有关部门要围绕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目标,改进领导方法,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各市(州)、省级农口部门和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分别制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落实。
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2年考核一次,对不合格的要坚决淘汰,按条件择优补充。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对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和带动能力;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创知名品牌,申报驰名(知名)商标,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同时要加强农村市场建设,搞好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龙头的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宣传报道,及时传播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效应。
有关部门都要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壁垒,消除体制障碍,站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全局的战略高度,服从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部门利益的关系,把推动和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积极配合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应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改进基层党组织设置。要重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把在推进产业化过程中锻炼成熟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特别是要采取“两推一选”的方法,挑选好党支部成员,配齐配强党支部班子,使村党支部真正担当起实践“三个代表”的神圣职责,走在农业产业化的前列,成为带领农民群众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主心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