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7-25
  • 【生效日期】1980-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25日川府发〔1980〕165号)

经研究,现就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省委川委发〔1979〕100号文调整自留地中,因补划而新增的自留地,仍按国务院一九六三年的规定,照征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体交纳。

二、蔬菜专业队的农业税代金,从明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提价后中等稻谷的收购牌价计算交纳。
以上意见,请即依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