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罗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6-18 14:46: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规定县级以上档案馆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
档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作出进一步修改。
据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建议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对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草案要求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草案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同时,草案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实施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对档案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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