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史竞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24 10:57: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种设备制售使用拟设准入门槛-
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者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证明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使用取得许可证,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并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定期检验。
此外,草案还规定: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依法取得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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