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门莉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7 08:34: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7月1日实施-
如果对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存在异议,从7月1日开始,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新的《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据了解,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有关部门于2004年4月 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从 7月 1日开始实施。
能够申请复议的行为包括: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权并由商务部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章原载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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