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傅旭 裴智勇、赵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5 08:39: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4月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草案作出说明。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实行这项制度在我国有长期的丰富实践。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但是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总共22条。草案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草案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草案还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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