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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反家庭暴力法追踪:保护令能否挡住家暴?-
  • 【发布单位】作者:魏哲哲 庄梦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6-29 09:13: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家庭暴力法追踪:保护令能否挡住家暴?-

辱骂恐吓、跟踪尾随、酒后殴打……家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的李女士,结婚4年来被有酗酒恶习的丈夫郑某毒打20余次。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向李女士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郑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李女士,有效期6个月,即时生效。接到保护令的李女士悬了多年的心总算放了下来。


从今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为一大亮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备受关注。如今,新法实施已逾一季,这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

不再依附于诉讼,保护更周全

“在发布了北京市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我们对双方进行了回访,现在被申请人没有再对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法律效果不错。”6月3日,提及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庭长肖婧介绍。

据了解,因丈夫赵某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男权主义”等封建观念,年过六旬的谷女士遭受了30多年的家庭暴力。不堪丈夫常年家暴的谷女士,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即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继续殴打和骚扰谷某,如有违反,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制裁。

“在我国多项法律都明确禁止家暴行为,但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禁止之后,它的意义在于有处罚措施跟上了。”送达保护令时,肖婧明确告知赵某,违反保护令的内容将会受到告诫、罚款、拘留等,如果构成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下一步的离婚诉讼当中,在认定感情破裂上,可能对他也不利。同时,她也告诉谷女士,如果被申请人再有这种行为,可以选择报警,因为报警可以固定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警察会出示告诫书,这是申请执行保护令的证据之一。

其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尝试,从8年前就已开始。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一次将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引入中国。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但大多数试点单位一直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附于婚姻家庭等诉讼案件中。比如,在婚姻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必须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保护令自动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在婚姻方面的很多受害者都要面临离婚诉讼与人身保护的选择。”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介绍,“以往,我们发现很多受害者迫切需要保护令,但是由于情感、子女、财产等各种原因,对于是否选择离婚并没有考虑成熟。如果申请了保护令,她就要考虑接下来的离婚诉讼,不提起离婚诉讼就无法申请保护令,这样他们的人身安全就得不到快速有效的保护。”

这一制度困境在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得到了解决,其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不再与离婚案件挂钩,不论受害人是否有离婚的意愿,是否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管是家事案件的诉前、审中还是判后,只要是受害人遭到家暴或家暴的现实威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李莹认为,这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更周全的保护。

规定无法有效预防家暴

“以预防家庭暴力为目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得不到执行,就会失去威慑力,预防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尽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不少地方已经初见成效,但是在采访中,部分一线法官对其实际执行力仍然表示担忧。

法规条文过于原则,是受访者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

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虽然规定人民法院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但到底是由审判庭还是执行局来执行,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院判执分离的规定,案子的执行是由执行局来处理,但是考虑到审判庭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由审判庭来做可能会更加便捷,如果由执行局来处理又需要从头审查一遍,这与保护令及时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又相违背。这就给基层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困扰。”签发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官杨畅表达了自己的疑惑。

“法院没有24小时值班,但家暴却时时刻刻可能发生。”李莹指出,反家庭暴力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72小时(紧急情况为24小时)内作出回应,但这个反应时间是否单指工作日?含不含节假日?这些并没有具体说明。李莹认为,“这些细节没有进行规定,法院的执行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而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保护的滞后则意味着受害风险的增加。”

除了法院的回应时间,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的规定让李莹感到振奋的同时,也产生了疑惑:“代为申请正式入法当然是好事,但是,代为申请是义务还是提倡?如何代为申请?是否需要出示当事人的委托证明……”

法律应明确如何协助执行

执行力度有待加强,是受访者反映比较集中的另一个问题。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四项措施。立法的原意是第二十九条规定前两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公安派出所在城市设在社区当中,在农村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出警最迅速,同时公安机关也有责任保护受害人人身不受侵害。第三项、第四项由人民法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指出。

有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反映,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由于对公安机关如何协助保护的规定不够详尽,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出警,发现受害人已经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保护,便不予处理或不认真记录,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李莹也介绍了类似现象:今年3月,已经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郭女士,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志愿者的陪同下正要前往法院参加离婚诉讼开庭,突然一名头戴鸭舌帽的男子驾车从法院门口经过,欲抢走郭女士,幸亏志愿者死死抱住郭女士,该男子才未得逞。原来,这名男子就是郭女士的丈夫。惊魂暂定的志愿者报了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却只撂下一句“现在不是没被抢走吗?”

“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如何体现?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如何裁定惩处?‘执行’二字还存在太大的弹性空间。”在李莹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法律就会失去它的威慑力,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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