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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刘媛媛 李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6 19:44: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实施-

    近年来,广西艾滋病传播呈现感染区域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传播途径由吸毒向性、母婴等多途径发展,病毒感染者以男性、青壮年为主的三大特点。广西正进一步采取强有力措施防治艾滋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高峰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广西最近进行的一次艾滋病全面摸底调查中发现,广西全区90个县、市中有88个县市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感染区域比例高达97%,疫情已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经共用注射器吸毒感染人数由最初约占90%发展到现在的64%,经性途径感染人数占7%,通过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2004年第二季度就发现有6例。广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构呈现以青壮年为主,20—49岁年龄组占86%,其中大部分为男性。高峰介绍说,由于艾滋病病毒的潜伏期在8年左右,有一部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由感染期进入发病期。

    据了解,广西自1996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目前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1012例,其中艾滋病病人334例,已死亡80例。

    针对广西艾滋病传播出现的新变化以及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广西壮族自治区采取了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加大防治艾滋病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等多项防控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等在监测与疫情报告、预防与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等防控艾滋病工作中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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