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2 16:39: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
由于价格违法行为导致的消费者多付的货款,如果不能及时退还,将以违法所得论处,日前,国家发改委颁布新法,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力度。
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于9月1日开始实施。
据介绍,该《办法》对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划定了违规处罚行为范围。其中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的行为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经营者变相提高价格行为包括: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原载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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